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7号 颁布日期:19990211  实施日期:199902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猜你喜欢:
  • jamaica是哪个国家(jamaica是牙买加的英文名)
  • 强力双面胶用什么可以快速清除(强力双面胶用酒精可以快速清除)
  • 格力空调显示h3表示什么意思
  • 空调铜管太长会影响制冷制热效果吗
  • 小米电视花屏快速修复
  • 倍富金利息高吗
  • 中西文化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中国人注重色香味俱全,菜式及烹制手法五花八门)
  • 汽车保险新规定8月将出新的车险费率
  • 适合公司年会的节目(年会小节目简单易学)
  • 地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