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可计复利 但不能“滚”高利 金融行业一般把贷款利息计入本金继续计算利息的方式称为复利,民间则称为“驴打滚”。个人之间以复利的方式计算借贷利息,是否在法律许可范围?8月12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纠纷案对此作了诠释。 据当事人种某介绍,2003年4月20日,他以1.5分/元/月的利率从施某处借款30000元,至2006年8月20日还款时本金加利息共需偿还48000元。他还了4900元利息后,其余43100元钱没有还,随后又重新给施某打了一张欠条,并分别注明30000元为本金,其余13100元为尚未支付的利息,还款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由于他手头一直比较拮据,直到2008年年底也没有还施某的钱。2008年12份,施某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43100元的贷款利息。他认为,43100元中的30000元是本金,应当计算利息,而13100元是利息,如果也计算利息,不就成了“驴打滚”了? 施某说,13100元钱虽然是利息,但两年来种某始终没有归还,因此也应该一并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高利认定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复利计算利息只要不高于规定的高利上限,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种某偿还施某431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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