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土地的规划,很多在居民需要拆迁。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些居民的房子被强拆了,一些人不知道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起来了解一下。

针对房子被强拆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同条款的规定当中都能找到对应。

其中,第八条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要明确房屋的属性,再进一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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