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借款还给保证人无效! 欠款人李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后,将所还款项交给了保证人张某,张某将其挪作他用。因未按期收回欠款,杨某诉至法院向李某及担保人张某追偿。近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定,债务人将欠款交付保证人造成还款未果的还款行为无效。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李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由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然而,合同到期后,杨某并未收到还款本息,从而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借款无异议。被告李某辩解合同到期前已将借款5万元及利息交付保证人张某,委托张某代为偿还原告杨某,而张某却将该款挪作他用,所以应由张某向原告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李某提交了张某给自己写的借据。被告张某不认可李某的辩解,主张其与李某的借据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就本案讲,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本息,而不是向借款保证人偿还。李某提交张某出具的借据,只能证明李某与张某之间存有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 因此,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就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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