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以法释[1999]7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猜你喜欢:
  • 安信证券
  • 前锋热水器燃一会显a3
  • 开酒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稷怎么读(稷在古代是非常重要的粮食作物,被当作百谷之长)
  • 八字入门书(四柱八字基础知识入门汇总)
  • 神威药业公司为出口中成药购买产品责任险
  • 如何选择证券公司开户
  • 防暴器材都有哪些
  • 货物保险的如何确定保险金赔偿金额?
  • 风力怎么判断几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