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猜你喜欢:
  • 基金年化收益率怎么计算?
  • 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积分如何查询??
  • 小米电视e55x和e55c区别
  • 朋友圈封面怎么带音乐
  • 建行博爱信用卡是什么卡?有什么特殊功能呢?
  • 明明征信很好为什么贷款下不来的原因是什么
  • 基金中午休市时间
  • 1个基点与1个百分点有什么区别(1个基点是什么意思)
  • 三控开关接线
  • 如何查询信用卡消费账单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