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猜你喜欢:
  • 河南大型水库有哪些
  • 显卡风扇不转正常吗
  • 商业保险如何抵扣个税?怎么操作?
  • 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在大连有哪些地方能够享受优惠?
  • 火神是谁
  • 支付宝风控了怎么解决 可使用方法如下
  • 海信老款电视能投屏吗
  • 什么是初始证券
  • 榕江是哪个省的城市(榕江旧称之为古州,为江南地区八百州之一,归属于贵州黔东南苗族)
  • 长城长什么样(长城并不是一道单纯性独立的城墙,反而是以城墙为行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