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猜你喜欢:
  • 什么是宽基指数基金
  • 美的挂机空调显示E3什么原因
  • 知识库 知识的雅称叫什么
  • 为什么信用卡不能微信支付
  • 6寸和10寸平衡车区别
  • 个人所得税每月怎么扣 个人所得税每月如何扣
  • 交强险忘了交怎么补 忘了买交强险怎么办
  • 3ds连不上wifi
  • 巴菲特的十大经典投资理念
  • 小度在哪里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