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也有时效性 2005年9月5日,借款人曾某向某银行借款6万元,期限为2年,刘女士、陈先生为曾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曾某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2万余元,尚欠3万余元及利息5000元。由于曾某至今未归还余款,银行起诉曾某及担保人刘女士、陈先生偿还余款。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担保已过时效,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认为,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7年9月5日,保证期为借款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的2年内。刘女士、陈先生虽为曾某借款提供担保,但担保期限2年已过,故刘女士、陈先生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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