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他人违约 法院判令担保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 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他人违约不还,法院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2005年3月30日,市民赵庆与开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协议,以工资全额为借款人申钢担保。随后,申钢与商行宋都支行于同年4月21日签订了一份“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钢向宋都支行借款两万元,月利率4.575‰,如申钢逾期不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作为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7年4月21日,贷款到期后申钢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商行宋都支行将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账户两万元扣划,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为清偿了该笔借款。同年5月15日,申钢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出具了还款计划,愿意每月的5日偿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1000元及利息,并愿承担8.19‰的罚息,后赵庆以书面形式继续为被告申钢提供担保。

由于申钢一直未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还借款,赵庆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鼓楼区法院审理后判令申钢支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两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赵庆以其工资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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