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具有一定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将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其类型主要包括这样几种: 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7、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