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少业务员跟客户说,某某疾病不需要告知,只要过了2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都要赔,即使不赔还能退保费或现金价值。那么现实真的是这样吗?   在我国发达省份,其实经常发生这样的纠纷,而人民法院,也对此类案件有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第20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做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人因其他原因发生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所以,现实并非业务员描绘的那么美好,投保还请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