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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的�\\行原则(一)

香港创业板简介之三 香港创业板的�\行原则(一)
  由于创业板是针对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而设立,公司即使没有盈利 ,但只要上市前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就可向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为了控制 成长型公司带来的市场风险,联交所在制定创业板上市规则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以披露为本的原则。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必须向联交所提交:一份《良好业绩 声明》,详细说明在上市前两年中公司发展情况;一份《经营目标声明》,详细 说明在上市后两年中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上市后,须在每个季度和每半年结束 后的45天内、每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季度、中期(无须审核)及全年(经审核) 的业绩报告并予公布;公司在上市后两个财政年度内,发行人每半年要将公司发 展状况与上市声明中列出的发展规划进行比较,并在中期业绩报告和年报中公布 。公司在进行联交所规定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 收购事项”、“反收购”、“股份交易”及“关联交易”等活动时,必须将这些 活动事项上报联交所并作出适当的披露。
  公司管治原则。发行人在上市时及上市后,须设立健全的公司管治基础,以 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须委任董事,承担董事的人员要具有担任一家上 市公司董事的个性、经验和诚信,并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上市 公司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则 不得超过发行股本总额的1%,并且不在发行人或其附属的公司业务中拥有任何财 物或其他权益。公司须成立内部监察委员会和内部审核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 事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公司内部监控。公司管理层股东和主要股东在公司上 市时的合共持股量最低不得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并且,管理层股东在公 司上市后头两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票,除非在限制期内有人提出全面收购建 议时,经批准而转让。持股超过公司总股本5%、但不参与公司管理的主要股东, 在公司上市后头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 度内,须继续聘请保荐人,保荐人以顾问的身份协助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在保 荐人服务期满后,联交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继续聘请保荐人。 (闽发证券 崔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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