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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信用社贷款

  江西农村信用社,是江西省的一家金融机构,是江西联系广大农户,服务农村社区的金融主力军。江西农村信用社贷款有三大类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企业贷款业务和特色贷款业务。

  一、个人贷款业务

  (一)商住按揭贷款

  个人商、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贷款,并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方式。

  借款人以所购住宅、商用现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所购商、住房为期房的,采取贷款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方式。贷款期限最长在30年内,贷款 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借款人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与联社或合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商、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个人住房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第二套住房需支付不低于购房价款40%的首付款;商业用房不低于购房价款50%的首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具备担保资格的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农村信用社或支行调查→联社或合行审查、审批→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发放贷款。

  (二)自然人授信贷款

  自然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自然人提供资金融通的贷款方式。

  一次性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有效期最长可为三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授信后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信贷管理方式。

  申请条件:

  1、户籍在农村信用社经营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3、完成了一定数量的资本积累、综合实力强、有稳定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4、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

  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7、能够提供有效担保,必须具有符合贷款条件且具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足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操作流程:

  申请→提交申请授信材料→调查、评定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签发授信回复书→贷款发放。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基于农户的信誉、资产和还款来源等情况,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

  业务特点:

  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授信管理方式,期限1-2年。

  使用对象:

  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种植、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等。

  申请条件:

  1、农村信用社辖内的常住户口农户;

  2、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一个家庭中只有一人为借款主体;

  5、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借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7、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8、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贷款仅用于农户日常生产经营等资金。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评定资信等级→核定授信额度→颁发贷款证→凭证贷款→发放。

  二、企业贷款业务

  (一)信用共同体贷款

  信用共同体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产业经营户、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形成互动,产业经营户之间形成“责权对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联保体,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对产业经营户进行扶持、指导、协调、服务,农村信用社对产业经营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信用体系。

  信用共同体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中的产业经营户发放的,并由产业经营户联保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业务特点:

  用信方式:产业经营户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按照“余额控制、循环使用、随用随贷、到期清偿”原则用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产业经营户流动资金,也可用于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

  贷款期限:根据产业经营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授信期限。一般来说,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结息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可较同档次其它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授信期间可根据产业经营户的还本付息情况对贷款利率动态调整。

  组建信用共同体条件:

  农户:

  1、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未涉及经济纠纷,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从事的产业具有一定规模且前景良好;

  5、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自愿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东)。

  商户: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以自购商铺为固定经营场所,或虽无自有商铺但与有关业主形成了稳固的长期租赁关系的商户;

  2、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未涉及经济纠纷;

  3、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能够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

  6、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7、自愿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东)。

  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相互了解信任、规模实力相当;

  3、企业具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基础;

  4、产权明晰,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偿债能力较强;

  5、企业及股东、高层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重合同、讲诚信、有良好的商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7、原则上在所辖农村信用社开立了基本结算账户;

  8、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9、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特殊行业的应有特殊行业许可证。

  业务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客户自愿组建信用共同体→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评级授信→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二)林权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借款人条件:

  1、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4、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5、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特点: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贷款利率: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贷款额度:一般按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由农村信用社自主确定贷款额度。

  林权抵押的范围: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辖区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 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

  操作流程: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客户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调查、审查并回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三)仓单质押贷款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交存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仓储单位,借款人以仓储单位出具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存货质押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质押物品种:

  存货原则上应以大宗、高流动性、适应用途广、市场价格稳定、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货物质量稳定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农副产品,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家用电器,手机等。

  业务特点:

  贷款期限一般以存货的周转天数为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利率原则上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2-1.5倍执行,贷款额度不超过仓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60%。

  使用对象:

  登记注册地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的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存款余额、结算量符合要求的客户;

  3、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4、有仓储方或有实力的企业(个人)提供保证;

  5、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

  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7、具有长期稳定的购货渠道和销售渠道;

  8、质押的货物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原材料、半成品;

  操作流程:

  客户申请→申请人及出质人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农村信用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及仓单质押合同→办理仓单质押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四)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业务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最高额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对于最高额授信贷款可“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3个月至2年,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贷款方式灵活多变。

  使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1、客户依法设立;

  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客户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客户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客户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流动资金贷款仅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

  (五)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含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

  业务特点: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使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4、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6、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7、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

  8、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9、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10、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

  (六)合作社贷款

  “致富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向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业务特点:

  合作社贷款实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使用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

  2、合作社理事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品行端正,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成员中有威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披露等有关材料;

  5、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有效益,具有一定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合作社每年财务有积累;

  6、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了基本结算账户;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贷款仅用于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资金。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

  三、特色贷款业务

  (一)下岗再就业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政府财政出资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农村信用社,由农村信用社向下岗职工、农民、退伍军人等各类创业人员发放的由财政贴息的小额贷款。

  业务特点: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由政府财政出资担保,并由财政贴息,执行基准利率。

  使用对象:

  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农村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经济实体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营运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其从事和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且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

  3、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较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拥有固定的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60岁以内且身体健康;合伙经营的实体(再就业基地)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吸纳安置分流下岗失业、协保人员,须签订一年以上(不能短于要求贷款的年限)的用 工协议和劳动合同,经营项目前景看好。

  业务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劳动部门移送的借款申请资料→农村信用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

  (二)小微贷款

  小微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基于小微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条件而发放的最高额授信(贷款)。

  业务特点:

  小微商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使用对象:

  小微商贷的使用对象主要包括农贸市场、专业商场、建材市场和商业街(商圈)等产业集聚地的小微商户。

  申请条件:

  1、小微型公司、个体工商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

  3、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小微商贷主要解决小微商户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

  (三)公职人员贷款

  公职人员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基于公职人员的信誉、资产和年收入等情况,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业务特点:

  公职人员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使用对象:

  公职人员是指在各成员行社辖区内享有财政拨款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1、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且在成员行社辖区内;

  2、在岗在编正式员工;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办理百福卡;

  5、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职人员收入证明及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收(扣收)到期贷款本息的承诺函;

  6、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资金。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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